饲料原料豆粕GB/T19541-2017
GB/T  19541-2017

饲料原料 豆粕

Feed materials-Soybean meal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954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541-2004《饲料用大豆粕》,与GB/T 19541-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饲料用大豆粕》修改为《饲料原料 豆粕》;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感官性状中删除了浅黄褐色,增加了淡棕色或红褐色,增加了粗颗粒状,删除了结块(见4.1);
删除了夹杂物指标(见2004年版的4.2);
修改了质量等级指标(见4.2);
增加了净含量要求(见4.4);
删除了夹杂物的检验(见2004年版的5.1);
修改了感官性状和尿索南活性的检验(见5.1和5.7);
增加了赖氨酸、卫生指标和净含量的检验(见5.6、5.9和5.10);
把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的测定方法调整为附录A(见5.8);
删除了试验方法中允许误差以及监测与仲裁的要求(见2004年版的5.8和5.9);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
增加了使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粕,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见7.1);
修改了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的测定(见附录A)。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文利、郭古原、李玉玲、褚丽霞、史水革.梁萌、李桂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0380-1989、GB/T 1954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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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  豆粕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豆粕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大豆经预压浸提或直接溶剂没提取油后获得的饲料原料豆粕;或由大豆饼浸提取油 后获得的饲料原料豆粕;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饲料原料豆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622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索南活性的测定
GB 10648饲料标签
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8-200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 14699.1饲料采样
GB/T 1824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氫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protein solubility in potassium-hydroxide solution

豆粕样品在附录A所示条件下,可溶于0.2%氢氧化钾溶液中的粗蛋白质含量占样品中总的粗蛋 白质含量的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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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

4.1、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色或淡棕色或红褐色;不规则的碎片状或粗颗粒状或粗粉状;无发醇、霉变、虫害及异昧 异臭。

4.2 质量等级指标

质量等级指标见表1.

表1质量等级指标
项目 等级
特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粗蛋白质/% ≥48.0 ≥46.0 ≥43.0 ≥41.0
粗纤维/% ≤5.0 ≤7.0 ≤7.0 ≤7.0
赖氨酸/% ≥2.50 2.30
水分/% ≤12.5
粗灰分/% ≤7.0
尿素酵活性/(U/g) ≤0.30
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 ≥73.0
大豆饼浸提取后获得的饲料原料豆粕,该指标有供需双方约定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有关规定

4.4 净含量

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标签标注,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验方法

5.1 感官性状

按GB/T 14698-2002中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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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粗蛋白质

按GB/T6432的规定执行

5.3、粗纤维

按GB/T6434的规定执行

5.4、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执行

5.5、粗灰分

按GB/T6438的规定执行

5.6、赖氨酸

按GB/T18246的规定执行

5.7、尿素酶活性

按GB/T8622的规定执行

5.8、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5.9、卫生指标

按GB/T13078的规定执行

5.10、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1、组批

同一批原料、相同工艺、同一生产日期、连续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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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采样

按GB/T14699.1的规格执行

6.3、出厂检验

感官性状、水分、粗蛋白质、尿素酶活性为储藏检验项目。

6.4、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日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正式生产后 ,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时;
b)正式生产后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断定规则

6.5.1检测结果判定 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6.5.2检测结果若有项 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白同批产品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如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签

按照GB10648的规定执行。使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粕,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7.2、包装

定量包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运输。

7.4贮存

在通风、干燥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