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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成品出厂检测关键指标及判定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14 12:16 作者:龙科新域
执行标准: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对应油品专用标准(如花生油 GB/T 1534-2017)
检测批次要求:每班次/每罐/每批次抽样,抽样量≥2kg,分为检验样和留样(留样≥0.5kg,保存≥3个月)
指标类别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限值(核心要求) 备注
一、感官指标 色泽 罗维朋比色计法 符合对应油品国标范围
例:一级大豆油 ≤黄35、红2.5
三级菜籽油 ≤黄70、红4.0
同一批次色泽需均匀一致
气味、滋味 感官评定法(常温/加热至50℃)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哈喇味、酸败味、异味 需3名及以上专业品控人员盲评
透明度 常温静置24h后观察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 芝麻油等允许有少量絮状物(低温正常现象)
杂质 抽滤法/重量法 ≤0.05% 不得检出外来机械杂质(如泥沙、纤维)
二、理化指标 酸价(KOH) GB 5009.229-2025
(冷溶剂滴定法/电位滴定法)
食用植物油 ≤3.0 mg/g
植物原油 ≤4.0 mg/g
GB 2716-2018统一限量,取消等级区分
过氧化值 GB 5009.227-2023
(滴定法/电位滴定法)
≤0.25 g/100g(或≤20 meq/kg) 反映油脂氧化程度,超标易引发哈喇味
烟点 加热法 按等级区分:
一级大豆油 ≥215℃
一级花生油 ≥210℃
四级油无强制要求
烟点低易产生油烟,影响食用体验
水分及挥发物 GB 5009.236-2016
(烘箱干燥法/卡尔·费休法)
≤0.05%(一级/二级油)
≤0.20%(三级/四级油)
水分过高易导致油脂酸败、霉变,现行标准有效
溶剂残留量 GB 5009.262-2016 压榨油:不得检出(<10 mg/kg)
浸出油:≤50 mg/kg
采用浸出工艺的油品需标注,溶剂残留超标有健康风险
三、安全指标 黄曲霉毒素B₁ GB 5009.22-2023
(高效液相色谱法)
所有植物油 ≤20 μg/kg 强致癌物质,原料验收需同步管控,依据GB 2761-2017
苯并芘 GB 5009.27-2016 ≤10 μg/kg 高温压榨/精炼不当易超标,需严控工艺温度,依据GB 2762-2022
重金属(铅) GB 5009.12-2017 ≤0.1 mg/kg 源于原料污染或设备接触,需定期检测生产设备,依据GB 2762-2022
食品添加剂(TBHQ等) GB 5009.223-2016 最大使用量 ≤0.2 g/kg
禁止使用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非食用添加剂
添加剂需符合GB 2760-2014要求,且需在配料表标注

补充判定规则

  • 所有指标需全部符合限值要求,任意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成品不合格;
  • 不合格批次需立即隔离,启动溯源排查(原料→生产工艺→储存环节),整改合格后方可复检;
  • 检测记录需包含: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仪器编号、原始数据、判定结果,存档≥3年;

最后更新时间:2026-02-25 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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